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庭通常不会主动决定对特定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
然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存在抗拒履行判决书所赋予的义务或是故意不按照规定上报个人财产状况时,法庭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和规定,对该名被执行人施以司法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被执行人若未能严格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其应尽的法律文书义务,则必须向法庭报告其目前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的所有财产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有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财产报告,法庭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此外,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如有以下任何行为之一,法庭也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实施罚款、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1)伪造、销毁关键证据,从而干扰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进程;
(2)采用暴力、恐吓、行贿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打击报复;
(5)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无视或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对于有前述规定行为的单位,法庭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