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您认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当或不公正之处,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
同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需按照该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