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表述,无权处分的行为被明确定义为无效,针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出让给第三方的情况,物权所有者享有追回权利,但法律若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仅能依法享有限制的所有权。
具体而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受让人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则其可以获得该物权的所有权:
首先,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
其次,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如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