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支付抢救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急救费用、医疗检查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必要医药开支;
其次,应该负担丧葬事宜所需支出的相关费用;
再者,需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者的前瞻性抚养人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
最后,还需要支付相应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心理抚慰费用。
所谓生命健康权,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维护并享受其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以及生理功能正常运行所带来的利益。
而生命则被视为人类个体最高级别的人格权益,也是构筑其他各类人格权利和权益的基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