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命令实行监视居住的嫌疑犯通常会在他们所居住的场所进行,然而如果他们并无固定住所,也可以被命令在特定地点居住,以确保拘禁期间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而所谓的"监视居住",则特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并且对其行动进行严密监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