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与所有权之间,并未出现哪一项具有优先性的争议。
所谓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合法契约而获取的,对于他人所拥有之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进行占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设立居住权期间,所有权人仍可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项权益,然而却不得对居住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