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可以被视为工伤范畴:
1.在从事本职岗位正常工作或者接受本企业领导暂时指派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因素导致的职业病;
3.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突发性疾病而引发的致死事故;
4.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个人身份遭受到意外伤害;
5.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伤害事故;
6.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选择其他合理的交通线路进行上下班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