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与患者近亲属取得直接联系的紧急情况下,若必须采取救援措施,则应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受权人的正式批准后进行操作。
然而,在常规情况下,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如需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治疗以及特殊检查等行为,他们有责任向患者详细解释相关医疗风险及替代性医疗方案等信息,同时还须获得患者本人的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