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的操作程序:
如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相关事件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而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被拆迁人时,该项决定则应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定。
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与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方面。
此项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须在30天之内完成。
2、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的实施: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时搬迁,此时便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这一过程需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负责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