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皆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类个体被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相应行为带来的所有法律后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成年人群体仅限于心智发育健全、识别能力正常者,而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认知能力有所欠缺,针对这类特殊群体,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区别对待。
此外,对于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青少年,若其能够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就意味着该青少年已经具备了与成年人相当的认知能力,同样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青少年也可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