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的严格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在选择出行方式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他们无法搭乘飞机或列车软卧,也不能选择乘坐轮船二等舱及以上的船票种类;
同时,他们也不能乘坐所有的G字头动车组列车以及其它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及以上的座位,这些都属于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首先是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其次是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手段、威胁他人等方式来阻碍、抗拒执行;
再次是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
此外,还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无正当理由但却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