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之主体身份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为遭受胁迫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本身。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凡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遭受胁迫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一旦婚姻被依法撤销,那么从签订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将不再享有作为夫妻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