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明确规定了偿还期限的借据以及欠条,实际权益遭受损害的日期相对较为容易确立。
即,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仍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便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因此,针对此类已经设定还款期限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起始日应当自约定还款期限结束翌日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问题并无异议产生。
在此情形之下,借据与欠条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其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均应自书面文件中所注明的还款期限结束翌日起计算,且时效期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