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对于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务偿还顺序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果债务人同时欠多位债权人相同性质的款项且没有特殊协议约定的话,则应依次满足下列条件:
(1)先返还款项以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
(2)若各项债务均已到期,那么应优先满足那些在债权人处未享有任何担保权益或者担保权益额度最小的债券人的要求;
(3)若担保权益额度相等,则应优先偿还债务负担更重的那部分债务;
(4)若债务负担相同,则应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5)若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偿还。
其次,当债务人同时面临多个债权人时,优先考虑具有担保权益的债券人。
最后,在所有债权人皆未享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应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