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仿制或制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2)利用不实的个人身份信息获取并持有信用卡;
(3)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等业务活动;
(4)在透支时,存在故意违反规定,超过额度或期限,且经过发卡机构多次提醒催收后仍旧拒不归还债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所谓的“恶意透支”,实质上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资金,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后仍然拒绝偿还欠款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