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区域拆迁所提供的补偿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类别:
1、货币赔偿;
2、产权置换;
以及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综合运用。
首先,货币赔偿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基于多种法定依据对被拆迁房屋实施专业估价后得出的具体补偿费用,这其中既有明确可依循的理论依据,又有实际操作中的经验积累。
其次,产权置换亦称为产权调换,其具体实施方式因评估方法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置换。
至于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产权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赔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