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待拆迁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居住场所,那么该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维持基本生存所需之居住房屋,仅能采取查封措施,不得进行出售或拍卖处置。
但请注意,在正式实施拆迁之前,执行机构将会先行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
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