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来申领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故意违反信用额度限制或还款期限,且在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偿还债务。
在此类情况下,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将其作为非法占有的手段,超越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接到银行追讨通知之后,仍然没有按期偿还债务。
倘若有人涉嫌偷窃信用卡并私自使用,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