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自动售货机随处可见,其主要付费方式分为刷二维码以及投入硬币两种。
然而,却有人借此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商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自动售货机并不具备自主决策及行动的能力,因此并不符合刑法中的行为主体定义。
并且,从自动售货机的运行机制来看,它并未表现出主观意图或有意识性的行为特征,缺乏相应的行为责任能力,故无法作为诈骗犯罪的实施对象。
在此情况下,此类行为应被视为盗窃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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