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拆迁问题时,权衡个人利益和政策规划显得尤为关键。
依据现行法规条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货币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支持被征迁者自主选取补偿方案的话,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决策,譬如原有房屋价值较高,单纯以拆迁引入一至两套房屋可能无法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拆迁单位往往会额外提供货币补偿。
另一方面,若拆迁政策明确要求仅采用产权置换方式,则可能不存在货币补偿,或者仅提供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拆迁赔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拆迁单位侵害自身权益,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通常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安置房建设及相应的货币补偿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