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园区厂房拆迁所涉及的补偿事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替代土地产生的价差损失的赔偿;
其次是对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以及停工停产期间的损失的赔偿;
再次是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的赔偿;
此外还包括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则是对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的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对象,同时需要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导致的个人住宅拆迁,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区域的房屋作为调换对象。
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同样包括上述提到的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