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权益争端的妥善处理途径,大体上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步骤:
首先,当争端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将问题提交至所在地区的乡村行政机构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其进行裁决和调解。
其次,若乡村行政机构认为自身无权处理此类问题,则应告知当事双方,并建议他们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诉。
最后,县级政府在收到申诉后,会先对争议的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初步调解,若调解失败,则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接收到该决定之日起的30天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