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制造有损卫生之食物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其犯罪客体主要面向我国对食品卫生实行的严格管控制度,同时也直接危及到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
从客观层面来看,该项罪行的实施必须明确地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各项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而且需要呈现出制造或生产含有毒害物质的食品原材料等具体行为方式。
此外,就犯罪主体而言,该罪的适用范围普遍且广泛,可以涵盖任何具备犯罪能力的个人或团体。
至于主观方面,该项罪行的实施者必定蓄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