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中,地役权并非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地役权人拥有依照协议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来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这里提到的“他人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而“自己的不动产”则被称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刻设立。
若当事人有需求进行注册登记,可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如未进行注册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第三百七十五条则强调了供役地权利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合理利用其不动产,且不得对地役权人行使权利造成任何妨碍。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