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借款凭证,特别是已经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据以及欠条时,权责关系所受到的侵害之日的确切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之时,这无疑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严重侵犯,也因此,有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债务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关于这一点,相信并不会引起任何争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借据与欠条之间实际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的诉讼时效都将自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