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团伙作案在形态特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所谓共同犯罪,系指二人及以上行为人事先共谋有意实施犯罪活动,所涉及侵害的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各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持有共同的认知,且客观现象又呈现出密切相关性、意象关联性以及内部分工的明确性等特点。
相较之下,团伙作案则具有更为分散的组织结构,其构成人员可能出现变动情况,且在分工和领导关系方面并不十分清晰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