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问题,实际处理时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如出嫁后户口仍留于原地未作迁动,则在此等情形下,出嫁之女性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有权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项。
尽管其已经步入婚姻生活,然而未能在新寓居地产获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出嫁女”原所在村集体无权收回其原有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保有土地承包权益,在面临征地拆迁之际,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后户口迁移至小城镇,在此类情况下,出嫁女同样具有获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在承包期限之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若承包方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后户口迁往他村,对此类情况亦需分别予以考虑:
1、若户籍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尚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籍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尚存,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遭遇征地之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款;
2、若出嫁女户口自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种情况下,其已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之际,自然无法获取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