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争讼,但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度。
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着可暂停执行行政行为的例外:
当(一)作为被告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时;
(二)在原告或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方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且经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且这一停止执行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若人民法院判定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伤害时;
以及(四)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停止执行要求的前提下,均可向法院申请暂停执行拆除行为。
此外,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他们有权依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任何对该不动产的处置都将不具备物权效力。
如果在预告登记完成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同样地,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
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政府必须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宜,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