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受理环节,初期审核过程中,由鉴定人员负责核实委托方(代理方)的真实身份。
在此基础上,需对鉴定委托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检查,就相关委托鉴定事宜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意见。
其次,审批工作则由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指定的鉴定人员全权负责。
他们需要充分听取初审人员提供的意见建议,仔细审查鉴定材料,最后根据评估结果,慎重签署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见。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由业务承办人员以谨慎态度决定是否现场受理该项鉴定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鉴定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