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并未对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能否适用拆迁政策作出任何明确禁止性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或承租人身份定位时,便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获益权利。
实施房屋征收决策的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充分保障与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
2.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搬离原址及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用补偿;
3.因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与激励。
关于房屋赔偿标准,则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具体的补偿金额将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而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其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则将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等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