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在递交申请立案之时,需遵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证据材料清单。
在完成此项工作过程中,请务必依照所附清单内容逐项、准确填写。
首先,您需要编写一个序号,通常情况下建议采用阿拉伯数字以示清晰明确。
其次,确定您所提供的每份证据属于何种类型,例如身份证文件、证人证词等等。
再次,明确每份证据的具体页数,这可以通过查阅您所提交的证据来确定。
接下来,注明每份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最后,阐述每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或目的。
《民事诉诉法》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