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环节,企业应将全年利润总额的10%划入法定盈余公积。
当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累积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便无需再进行提留。
若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无法填补往年亏损,则在依循上述原则进行法定盈余公积计算前,必须先使用当年利润来弥补亏损。
此外,企业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最后,如果企业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在此期间持续盈利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对于在股东大会上对此项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