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行,应被判处拘役,且刑期为六个月以下。
若实际所判刑罚为三个月,这完全符合法律中对于此类案件量刑的区间范围界定。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凡涉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存在以下列举的任一种情况者,都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刑事处罚,具体包括:
(1)有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2)醉酒后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