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地区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若新生儿出生证明不幸遗失,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携带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新生儿家庭的户籍登记薄以及原签发机关所出具的关于出生医学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前往新生儿父母籍贯所在地的县级或地市级级别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办理该事务的县级妇女儿童保健机构)进行书面补办手续。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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