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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借款人确实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就应当负清偿义务。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指示交付实际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处理,由司法机关对相关指示交付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
在实际施工合同跟备案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是以备案合同当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的,正常情况下,施工合同跟备案合同当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应该是一致的,若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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