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工业用地征用补偿事宜,目前并无明确且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
2、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方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征用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中可能涉及到奖励性补偿费、厂房重置成新价以及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多个方面的费用。
3、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公顷被征收耕地而言,其所能获得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之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