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全面而严厉的药品管理制度;
客观层面上,本罪体现为生产者故意违反国家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导致其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威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