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违法违章建筑被视为必须予以拆除的违章违规行为。
此类建筑物系指那些严重触犯国家法规制度,涉及到非法占地及其他与之相关的不合法建设行为。
即便在农村环境下,任何有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均可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
倘若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发出强制令要求当地居民自行实施拆除工作;
如若当事人拒绝遵守相关决定并持续违章,那么行政部门亦有权依法采取强硬措施进行强制拆迁。
关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同时也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物。
2.擅自更改已经获得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内容,从而完成的建筑物。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从而形成的建筑物。
4.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建筑变更为永久性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