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胎儿属于被抚养人范畴内,然而若胚胎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被抚养人无从谈起,因而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无法产生,此时,法院对相关赔偿费用进行提存处理,并将其归还至侵权方手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事项,胎儿应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若胎儿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即不复存在。
此外,依据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若胎儿经出生后确认为尸体,则保留的份额将依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