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相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书后,请务必于15天内,携带必要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前往所在县级市或区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经过严格审核之后,县级市或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将为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加盖有县级市或区级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