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住宅被强行拆除的情况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均有权利向相关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及举报。
对于接收到的此类申诉或举报,相关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尽速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
在我国,针对如何实施强拆城市房屋的问题,我们规定了以下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要求:
首先,必须由拆迁当事人向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审查并受理原告的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定及调解;
再次,必须确保赔偿款项已按规定悉数支付给有关方面;
第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正公开的听证过程;
最后,强制拆迁的裁定需事先通知被拆迁人,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至少15天通知被拆迁人,同时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自愿配合搬迁事宜。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还需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双方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各项具体事项,签订详细的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