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前提条件是这部分资产属于当事人在结婚前进行存储的。
在此种情况下,婚前存储的资金应该被明确地看作是当事人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且由于夫妻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这些个人财产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因此,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这部分资金将依法被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仍然归属于存款人所有。
然而,如果这部分存款是在婚后才进行存储的,而且夫妻双方并未事先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便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