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国家或政府在进行征地工作过程中,若其行为不当或严重侵犯了民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受侵害者有权首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如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裁决仍然持有异议,则可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以寻求法律救济。
2.对于受侵害者而言,他们同样享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虽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必须事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人民法院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同时,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他们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充分保障。
此外,征收土地还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