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拘留时间为30日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应当释放当事人,需结合实际办案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刑事拘留期达到了30天且案件已经提交至检察院审批,但并没有得到批准逮捕的结果,那么当事人将会被解除羁押。
反之,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那么当事人将无法被释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应掌控在37天之内。
对于达到刑事拘留30天标准的案件,一般满足以下任一情形之一时方可考虑解除拘留措施:
1、经公安机关详细侦查后,发现其不具备犯罪行为或有关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其罪行;
2、经检察机关审议后,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有关证据明显不足以认定其罪行,从而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3、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即存在着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微处罚的可能性;
4、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但经过取保候审可以避免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
5、当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情形,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怀孕期间或哺乳婴幼儿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极为危险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