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文规定要求子辈为父辈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我们常说的“父债子偿”原则。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父辈的债务人仅因特定身份而负有还款义务,其子女与之虽有着紧密的血亲关系,却并非由于此层关系而成为特定的债务责任人,自然无需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因此,所谓的“父债子还”观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若父母离世后留下了未清偿的债务,其子女生前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应以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用于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