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对于违反建筑法规所兴建之房产,经过正式审批程序之后,依然可进行强制拆迁。
在城市与乡村的规划管理方面,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建设之房屋,如果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发出停工令或限期拆除命令,如当事人无视这些命令而继续进行建设,或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拆除,则该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力依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