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原告诉诸于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期间需承担诸如聘请律师以及其他各种与诉讼有关的开支。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理当由被告来承担。
另外,原告与律师事务所有着明确的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便产生效力,并且律师事务所也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代理职责。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了实现债权所付出的律师费用,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合理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