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平(草)房,每平方的补偿金额为1900元人民币;
2.对于砖瓦房,每平方的补偿金额为2400元人民币;
3.对于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的补偿金额为2800元人民币;
4.对于楼房(两层及以上),每平方的补偿金额为3300元人民币;
5.地上(下)附着物的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用(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为2万元人民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