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向相关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而这一期限是从当事人最后明确知晓或推测应该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失的那日算起。
在此过程当中,由于当事人对另一方向他方主张自身权利等多种原因而导致仲裁期限产生中断效应的,自该中断情况出现之时起,仲裁有效期便应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期限暂时停止计算的,那么自该中止期限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仲裁有效期将再次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