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预告登记之后,所涉及的房地产仍然属于原先的房地产所有者。
但是,当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房产便会由原先的所有者转移至新的受让方手中。
根据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如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登记,那么只有在这些信息被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而在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屋的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未进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任何对该不动产的处置行为都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